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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续巩固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成果
1、继续坚持将省示范性普通高中部分招生指标分解到各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纳入各地中招工作中,实行统一管理,分校录取的招生办法。2008年分解指标继续保持在省示范高中计划内招生比例的60%,各县(市、区)教育局在指标分解时不得低于此比例。省、市示范高中和普通高中所录取的新生都必须分别达到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应等第要求。录取为省、市示范高中的考生和定向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必须达到2B3C以上。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原则上应达到4C以上。在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规定要求的前提下,今年普通高中录取仍按招生计划和考生升学志愿,依据各科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总成绩并列的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第较高者优先录取(如A等多者优先,如再相等,则B等多者优先,依此类推)。2、今年考生各科书面统一考试成绩均以等级附原始分数的办法呈现,按合理的比例将每个考生的各科成绩用计算机划分为A、B、C、D、E五个等第。学科成绩等第的确定:根据学生的单科考试成绩,分别按参加考试总人数的20%、40%、75%和90%,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划定A、B、C、D等第分数线,其余为E等第。
3、进一步推进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2008年,各地各校应按《安徽省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教基〔2006〕10号)和《安庆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宜教发[2006]7号),要求在初中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开展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制定高中招生综合素质录取标准,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录取依据之一,积极改变以分数为唯一录取依据的做法。安庆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操作表、登记表沿用去年的样式。
4、继续实行在初中毕业生中选拔艺、体等方面有特长的考生,录取到部分省、市示范高中就读的政策措施。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制定。各招生学校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特长生招生简章。在特长生选拔录取时要尊重学生本人的意愿,确保推荐办法、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公开,录取名单要张榜公布。
5、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统一管理所辖民办高中的招生计划和录取工作。可允许民办高中拿出一定比例的招生计划进行自主招生,民办高中要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原则上可在当地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下浮20分。民办高中应在县(市、区)教育部门批准的区域里招生,不得自行录取无档案考生。
6、 关于中考政策性加分办法,各县(市、区)教育局参照市教育局文件规定的政策予以执行。要充分遵循教育规律,确保中考加分政策有利于促进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促进学生个性特长的发展。在执行政策性加分政策时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和分值,并认真予以公示,不得将任何学科竞赛成绩作为加分因素。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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