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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教育法》答疑(6)
作者:中国教育报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11

  

  问:关于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义务教育法》有哪些规定?
  答:关于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部分,《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教师的津贴和补贴是对教师在特殊劳动条件下付出的劳动消耗和生活费支出所给予的适当补偿,是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教师法》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师的教龄津贴,是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一项措施。教师的其他津贴,例如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教师津贴等,都是对这些岗位的教师多付出劳动的一种报酬补偿。关于教师补贴,《教师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教师的这种地区性补贴,是鼓励教师到边远地区、经济文化落后地区工作的报酬。

  在教师福利部分,帮助教师解决住房问题是教师应享有的福利待遇之一。教师住房既是教师生活的场所,又是教师自修和工作的场所。安居才能乐业。《教师法》根据教师住房的实际需要,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教师法》颁布以来的十多年间,经过各级政府的努力,教师的住房状况有了明显好转,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农村教师的住房问题突出,许多地区教师的住房面积小、危房率高,需要在实施《义务教育法》中对此高度重视,并做出计划逐步解决。

  教师的医疗保健是教师福利待遇的又一重要方面,也是广大中小学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十分关心的问题。为了使教师医疗保健有保障,《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教师的退休退职待遇也是教师福利待遇的一个方面。解决好这一问题,有利于退休教师安度晚年,缓解退职教师生活困难,解除教师的后顾之忧,增强教师队伍的吸引力,鼓励教师尤其是中小学教师安心本职工作,终身从事教育事业。因此,《教师法》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在社会保险部分,教师的社会保险是通过政府或学校、教师向保险公司定期交纳一定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对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供一定保障的制度。近年来,随着单位人事制度和工资制度改革的深入,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形成,教师过去的有些福利制度逐渐纳入到社会保障当中。例如,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教师加入社会保险,对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打破人员由单位所有制转为社会所有制,在社会更大范围内流动,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进行双向选择,提供了可能。
 

  

 责任编辑: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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